國內“人臉識別第一案”二審:爭議焦點聚焦人臉識別入園必要性

人臉識別入園必要性成二審爭議焦點

該起由野生動物世界入園方式引發的糾紛,因涉及指紋、人臉等個人生物識別信息,受到廣泛關注。2020年11月20日,富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郭兵與野生動物世界均表示不服,分別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訴。2020年12月11日,杭州中院立案受理。

郭兵上訴認為,野生動物世界涉及個人生物識別信息的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部分內容系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應屬無效,且野生動物世界在收集使用郭兵個人生物識別信息的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應當刪除郭兵辦理及使用年卡時所涉全部個人信息。野生動物世界上訴認為,郭兵主張的交通費損失不合理,野生動物世界收集郭兵個人生物識別信息并無不當,無需對相關信息進行刪除。

二審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在庭前會議的基礎上,就“如何評判野生動物世界收集使用郭兵個人生物識別信息的行為(含野生動物世界相關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部分內容是否無效、野生動物世界是否存在欺詐行為)、原審判決關于個人信息刪除的處理是否妥當”等問題充分發表了意見。

該案在中國庭審公開網進行全程視頻直播,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到庭旁聽庭審。

該案將擇日宣判。

一審判杭州野生動物世界賠償原告1038元,刪除人臉信息

2019年4月,郭兵支付1360元購買野生動物世界“暢游365天”雙人年卡,確定指紋識別入園方式。郭兵與其妻子留存了姓名、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等,并錄入指紋、拍照。后野生動物世界將年卡客戶入園方式從指紋識別調整為人臉識別,并更換了店堂告示。2019年7月、10月,野生動物世界兩次向郭兵發送短信,通知年卡入園識別系統更換事宜,要求激活人臉識別系統,否則將無法正常入園。

此后,雙方就入園方式、退卡等相關事宜協商未果,郭兵遂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野生動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關內容無效,并以野生動物世界違約且存在欺詐行為為由要求賠償年卡卡費、交通費,刪除個人信息等。

2020年11月20日下午,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原告郭兵與被告野生動物世界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判決野生動物世界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征信息;駁回郭兵提出的確認野生動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關內容無效等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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